去產能進入深水區 碳交易或成催化劑
更新時間:2016-07-01
一、背景
2016年,國務院為我國經濟工作設置了五項主要任務,分別為“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其中“去產能”被放在了首要的位置。
鋼鐵行業:2015年我國粗鋼總產能月為12億噸,產能利用率為61.17%,過剩產能約為4億噸。2016年2月4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在近幾年淘汰落后鋼鐵產能9000多萬噸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5年時間再壓減粗鋼產能1億-1.5億噸。
煤炭行業:2015年我國全年煤炭產量36.8億噸,產能利用率70%,過剩產能約為4.2億噸。2016年2月5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指出,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炭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實行減量置換等。
二、影響
鋼鐵、煤炭、黃、有色等產能過剩產業均屬于碳排放密集行業,這些行業均已明確被納入未來全國碳市場,未來去產能必將對碳市場的建設和運行產生影響:
一是談排放總量將有所下降。去產能的主要母的是出清過剩產能,清理僵尸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從而釋放出幼稚產能的潛力。現金產能由于其生產工藝先進、生產效率高,其對應的能耗水平及排放水平均落后產能。隨著行業去產能進程的不斷深化,行業生產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整體市場需求穩定的前提下,行業的總碳排放將會有所下降。
二是行業基準值將有所浮動。在碳交易市場中,“歷史排放法”及“基準線法”通常被用來計算不同行業所能獲得碳排放配額的數量。其中“歷史排放法”主要依據控排單位的歷史排放量確定所能其獲得的配額,而基準線法則是選取一個碳排放強度作為行業基準,并乘以企業當年生產活動水平及調整系數來計算控排單位所能獲得的配額。即將被納入全國碳排放市場的產能過剩行業主要采用基準線法則驚醒配額分配,隨著去產能的不斷深化,過剩行業企業的關停與整合,有先進技術和市場競爭力的企業將有機會在各自行業中獲得更高的市場份額。落后產能的陸續淘汰,先進產能的不斷加入,將意味著行業整體的碳排放強度將有所下降,按同樣選取標準得到的碳排放強度的基準值會因此而下降,企業獲得的配額會相對減少。
三是市場主體將有所減少。國家在解決過剩產能的工作部署中吧“兼并重組”列為一個主要手段,要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并要求“資本市場要配合企業兼并重組”。關停、轉產企業將逐步退出碳市場,因此市場內的企業數量也會因此顯著減少,這也意味著碳市場參與主體的減少。
三、應對策略
從碳市場設計角度而言,應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目前我國試點碳市場主要根據經濟增長周期進行設計,在設計時設置了企業進入市場的相關配套機制,但并沒有明確的退出機制。同樣的,全國碳市場也未建立起退出機制。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特別是重工業從高速發展期走向穩定期,不可避免的需要淘汰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企業,如何設計相關退出機制,將是去產能大環境下碳市場保持健康穩定的重要保障機制。碳市場退出機制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幾點:一是退出門檻,即滿足何種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推遲碳市場,退出是企業主動提出或是主管部門強制執行?二是處于關停并轉過程中的企業是否應繼續獲得政府分發的配合?三是企業關停并轉后碳資產如何清算?退出機制及早開展研究,并結合實踐經驗建立相關管理辦法。
從企業角度來看,參與碳市場的控排企業需要注意到,隨著去產能的推進,原有參與碳交易試點的企業在關停過程中可能會對既有的碳資產進行清算,并在二級市場上將其轉化為現金。目前我國碳交易試點總體成交并不活躍,一旦部分企業在破產關停前拋售自由的碳資產,會造成市場流動性緊張乃至價格暴跌。因此,有必要設置防洪機制(如歐洲碳交易市場引入的市場穩定儲備機制),應對對去產能企業潛在的碳資產清算行,同時鼓勵社會機制進入市場,為穩定市場作出貢獻。
來源:置信碳指數